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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如何减少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投机行为心叶青藤

发布时间:2020-10-17 16:46:34 阅读: 来源:瓶体厂家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正在稳步扩大。据有关方面披露,目前农村耕地总体流转率已经超过15%,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在50%以上;还有少数地方比例更高,有的县市接近百分之百。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地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失地农民不断增加,成为客观事实。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农村宏观经济室主任党国英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以下为文字实录。

尽管有些地区经济发展很快,农民失地后得到的补偿也比较高,但有关调查显示,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群体,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从当前土地流转实践看,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是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某些方面不利于土地合理流转。按现行体制,中国不存在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更谈不上使用权买卖,这导致专业农户的大量土地是租用而来,造成租地或变相租地是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给土地的实际耕作者的长期投资带来困难。

二是产权明晰程度低,增大了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影响土地流转效益。农户土地承包权越不稳定,流转越困难。例如,虽然法律有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要求,其中涉及到承包期限的规定,但实际上有的地方并未搞土地承包,还有的地方搞了承包又重新收回到集体,造成了土地承包关系调整的不确定性。在这种背景下,土地流转的当事人尤其是买方,承担了不少风险。

三是农业规模化经营往往具有多重目标,导致土地经营规模不尽合理。有的城市资本到农村圈地是为了土地投机,或为了套取政府补贴,还有的是为了从事产品生产、加工而建立本系统的“食品基地”,所有这些目标,都可能背离土地经营“适度规模”的要求。据调查,一些动辄经营上万亩土地的投资人,其经营效益并不比家庭农场效益好。据粗略测算,在我国粮食主产区,如果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达到150亩左右,其人均纯收入就可与城市水平看齐或更高。其他农作物的生产也会有一个适度规模,能够保证农户的收入可与城市水平比肩。地方政府在确立“适度规模”时应以这个标准为基础。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我国农户的规模经营“适度”标准还会不断提高,从而要求更大幅度的农村土地流转。

将农村土地流转纳入健康轨道,需要做好以下一些工作。

从政府方面来说,需要落实好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改革意见。在宏观管理方面,要优化土地用途管理政策,建立农业保护区制度,向农业投资者传递更明确的土地用途信息,以减少土地流转中的投机行为。在微观方面,要在农地确权的基础上,最终允许土地承包权或使用权买卖。落实这项改革意见时要明确告诉农民今后再不调整土地,并要按照农民的意见决定是否要做“最后一次调整土地”。这项改革将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强度,有利于延长土地租期,调动农业大户的投资积极性。从调查看,做好此项工作并不容易,中央政府应细致研究政策,扎实安排部署。

同时,可要求地方政府确立土地经营的最大规模,避免规模过大。据调查,规模过大时一般会发生“二次承包”,容易引起纠纷。还要尽可能鼓励农业经营者之间自主达成土地流转协议,避免政府直接干预。已经通过“返租倒包”途径实现土地流转的地方,应注意在土地整理中与原土地承包者达成补充协议,明晰相关权利。应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模化经营中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合作社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作用。在全部农业经济环节中,直接田间作业的环节应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不支持合作社进入直接田间作业环节,更不支持合作社圈占大量土地搞田间雇工经营或“二次发包”土地。合作社业务应集中于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流通领域及田间生产的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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